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

4330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与上海流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4330号
原告: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兵,***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流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姚祥。
原告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流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