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725号
原告南京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红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军、姜辛欣,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
法定代表人杨正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普公司)诉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西普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西普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普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98元,减半收取3699元,财产保全费2553元,二项合计6252元,由西普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勤芬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