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7民初392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南京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6261863IU,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红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巫世财,南京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威,男,南京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西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西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西普公司支付2至5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12000元;2.被告西普公司支付2018年10月份工资2400元;3.被告西普公司支付周六半天加班费2181.8元;4.被告西普公司支付2018年8月、9月的高温费6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工程师。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4800元,试用期结束后工资6000元。2018年10月16日,被告无故开除原告。
被告西普公司辩称,1、西普公司与***之间签有书面劳动合同,西普公司不应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12000元。2018年8月2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一个月内,被告就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试用期为两个月。2018年9月3日,因原告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告决定不予转正。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迟迟不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9月30日,被告再次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限期原告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10月16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其在第一次诉讼的起诉状中表明“上班一个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向法官出示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照片。因此,原告主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成立。2、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且违反民诉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予以驳回。2018年8月2日至9月29日,被告已全额支付原告试用期工资9410元,不存在克扣2400元工资之说。被告没有加班。办公室内配备两台立式空调,原告工作期间室内平均温度约26度。此外,原告关于克扣工资、加班费及高温补贴的诉讼请求,在(2018)苏0117民初5995号案件中提出过并被人民法院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8月2日,***到西普公司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9月28日,西普公司提出与***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6日,西普公司向***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日,双方签订了《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单》。该结算单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填表时间2018年9月29日,本月出勤9月1日至9月30日合计24天。
2019年7月25日,***以西普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未按规定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及高温费为由向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日,该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了宁溧劳人仲不字(2019)第1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遂于2019年8月7日提起诉讼。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西普公司是提供了空调,室内温度确实是26度左右,但上下班途中是高温。被告西普公司陈述,配了两台空调,室内温度约26度。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到被告西普公司工作,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西普公司支付2至5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12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018年9月28日西普公司提出与***解除了劳动合同,故***要求西普公司支付2018年10月份工资2400元,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故***要求西普公司支付周六半天加班费2181.8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要求西普公司支付2018年8月、9月的高温费6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启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鲍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