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富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24民初992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5年9月30日出生,瑶族,住马山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瑶族,住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雄明,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鸣县。
被告: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滨湖路1-22***A座4单元7楼708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4480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富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74号6栋2单元6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5435603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富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与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富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广西富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