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2)桂0125执保364号
蓝同锦、***、**、广西富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蓝同锦诉与被申请人***、**、广西富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桂0125民初1643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冻结下列财产:
对被申请人广西富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4505********)中的40000.00元予以冻结,账户冻结期限为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