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巨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会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34号
原告:张会,1971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197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198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周侃,1968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寿县巨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诉被告***、***、周侃、寿县巨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侃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寿县的房屋、被告寿县巨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原告张会以张晓琦(现名孔祥杰,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周侃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寿县的房屋;
二、冻结被告寿县巨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000元;
三、查封张晓琦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必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晓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