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巨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华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1902号
申请执行人: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通淝路锦绣广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7028346J。
法定代表人:鲍士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5号楼1单元310-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LK9X44。
法定代表人:刘毯,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代理费1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84元、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公积金及不动产等财产的所有情况,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