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巨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民初303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进,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通淝路楚都锦绣广场1号楼商业11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7028346J。
法定代表人:鲍士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诉被告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钢架租赁费207400元,并以207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8592元,两项合计215992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