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5439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5439号
原告: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北开发区萧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