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7民初3572号
原告:北京大鸿恒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5号4幢6层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7427151X2。
法定代表人:范洪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许梦茹,均系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生卫康食品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山心村高丰队3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6592690E。
负责人:刘远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鸿恒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生卫康食品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大鸿恒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4元,由原告北京大鸿恒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黄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