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大鸿恒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6-29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初字第13848号
原告***,男性,年龄62。
被告北京大鸿恒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大鸿恒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n 员 朱宗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