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财保461号
申请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太原路通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江怀。
被申请人: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丽春路**街坊**楼**
法定代表人:苏步仓。
被申请人: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街坊小太阳幼儿园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徐江怀。
申请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