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6980号
原告: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太原路通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江怀,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位一,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丽春路**街坊**楼**
法定代表人:徐道豪,职务:总经理。
被告: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街坊小太阳幼儿园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徐江怀,职务:董事长。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芳,女,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
原告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判令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万元整。二、判令被告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2017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万元,被告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徐道豪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相关联。目前情况下,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本案出现法律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本案不宜继续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通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