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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181号之一
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城耕莘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宇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倩,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19号6号楼1-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秋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清,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0号街坊小太阳幼儿园综合楼30幢4楼。
法定代表人:徐江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58949元,应收受理费31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多余部分退还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审 判 长  李瑞丽
人民陪审员  李文友
人民陪审员  杨学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