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181号之一
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城耕莘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宇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倩,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19号6号楼1-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秋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清,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0号街坊小太阳幼儿园综合楼30幢4楼。
法定代表人:徐江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58949元,应收受理费31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多余部分退还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审 判 长 李瑞丽
人民陪审员 李文友
人民陪审员 杨学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