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05民初32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丽春路**街坊**楼**。
法定代表人:徐江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刚,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申请人:**,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第三人:河南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道豪。
第三人: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南昌路**街坊小太阳幼儿园综合楼****v>
法定代表人:徐江怀。
申请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河南锦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奥翔置业有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豫0305财保5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毛莹莹
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
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