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广西西林县。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住广西西林县。
被执行人:孙文斌,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住广西凤山县。
被执行人:农正光,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西林县。
被执行人: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兽药厂3单位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59776293J。
法定代表人:邱文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孙文斌、农正光、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103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孙文斌、农正光、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3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艺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韦 晨
书 记 员 岑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