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林县妇幼保健院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西林县。
被执行人:西林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西林县新兴路053-10号。
法定代表人:袁平花,院长。
被执行人: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乡路兽药厂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邱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林县妇幼保健院、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桂10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1)桂1030执460号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西林县妇幼保健院支付给***425,927元;2.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79,753元;3.执行费7457元,由西林县妇幼保健院支付6264元,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193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21)桂1030执46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一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