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执保15号
申请保全人广西**(**)律师事务所,住广西**县乐里镇永安路新巷(中国电信大厦一楼出租门面)。
被保全人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LI03-05-01-01。
本院在执行广西**(**)律师事务所与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228000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价值228000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忠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