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民初387号
原告: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LJ03-05-01-01地块南大茶博城铺号A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5977629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亚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那比乡那比村那渡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979971595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亚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2023年5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6.1元,由原告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