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4执945号
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5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52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执行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沪KXXXXX、沪KXXXXX、沪AXXXXX的车辆,本院予以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 泰
审 判 员 彭 多
审 判 员 王传伟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成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