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2民初1233号
原告: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2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32157172。
法定代表人:张前锋,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系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68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6X5M8T。
法定代表人:邹云亮,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烽玲,系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馨,系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西电公司”)诉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绿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西电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被告天源绿能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烽玲、高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84094元,逾期违约金14945.14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409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共向原告采购变压器9台及熔断器、避雷器若干,合同总额为370440.00元。合同均约定了设备质量技术、交货运输、到货时间、验收标准,并对被告的付款时间及金额做了约定。同时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一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变压器交付被告。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284094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天源绿能公司辩称,我方对原告要求支付欠款284094元无异议,但我方认为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其次,原告写的事实与理由合同总额为370440元,实际上应为37134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原告济南西电公司作为供应方(乙方)与被告天源绿能公司作为购买方(甲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永寿扶贫一期2027.2kWp项目),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油浸式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户外避雷器等设备,合同总价值为32808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付款时间为合同生效后3天内支付合同总额20%作为预付款;甲方对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乙方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40%货款;在甲方验收合格向乙方签发书面验收合格单后3个月内或货到现场180天内(两者以先到为准)支付合同总额30%;剩余10%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内无质量、故障问题,在项目并网验收合格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且乙方履约其相应义务后一个月内甲方无息返还。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的0.1‰作为逾期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8年11月27日,原告济南西电公司作为供应方(乙方)与被告天源绿能公司作为购买方(甲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永寿扶贫一期增容364kWp项目),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油浸式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户外避雷器等设备,合同总价值为4326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付款时间为合同生效后乙方安排生产,甲方于7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0%作为预付款;在甲方验收合格向乙方签发书面验收合格单后3个月内或货到现场90天内(两者先到为准)支付合格总额40%;剩余10%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内无质量、故障问题,在项目并网验收合格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且乙方履约其相应义务后一个月内甲方无息返还。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的0.1‰作为逾期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地点运送设备,货物价值共计371340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84094元。
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款项28409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对该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均予认可。
又查明,原、被告均正常存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和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设备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及时、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作为供货方,已按约定履行交付货物义务,被告应及时给付货款。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自认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4094元。被告拖欠货款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原告所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原告庭审中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款项28409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该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284094元及违约金(以28409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6元,由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佟 博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隋 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苗苗
书记员 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