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济南济变志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保1521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济变志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西路12517号。
法定代表人:韩西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官桥镇。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济南济变志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立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