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5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楼1号院8层。
法定代表人:刘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鹃,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2517号。
法定代表人:施俊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南,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2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本案当事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29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国强
审 判 员 杨 力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太 昊
书 记 员 时 佳
书 记 员 史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