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524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25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唐新能源右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暂不能处置。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辆,但车的下落不明。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