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达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达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9民终2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中达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教育路36号铺位之三。
法定代表人:陈达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归,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荣,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中达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0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中达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中达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147.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8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353.2元;三、中达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医疗费5504元;四、中达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护理费1463.18元;五、中达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伙食补助费1820元;六、中达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鉴定费872元;七、驳回中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10元,由中达公司承担5元,***承担5元(免予承担)。
中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原审判决第二、四项,改判中达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147.35元,无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88.3元,无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353.2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六项,改判成无须支付鉴定费8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866元,应按此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医疗终结期及停工留薪期鉴定费3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不应该将此诉讼请求径行判决并由中达公司承担。
***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中达公司的上诉,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应以何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中达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护理费;三、中达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案涉鉴定费。
焦点一。中达公司主张***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866元,应以此标准计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为,***2014年9月21日入职,2015年3月17日发生案涉工伤事故,根据中达公司提交的经***确认的工资表显示,***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为2950元、2860元、2800元、2860元、2860元。结合生效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粤19民终490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该期间中达公司应向***支付的加班费差额分别为1213.87元、791.83元、720.06元、874.66元、1040.32元,故原审认定***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794.1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构成九级伤残,原审据此计算中达公司应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焦点二。***因案涉工伤事故两次住院,第一次住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住院期间陪护一人,第二次住院则无医嘱证明需要护理,中达公司在***住院期间未派人对***进行护理,亦未向***支付护理费。综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审认定中达公司应向***支付2015年3月17日至4月4日期间的护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焦点三。中达公司主张***医疗终结期及停工留薪期鉴定费300元的主张,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应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虽然***进行医疗终结期及停工留薪期鉴定是在劳动仲裁之后,但该部分主张与双方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故原审对该部分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支付了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检查费272元、医疗终结期及停工留薪期鉴定费300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达公司应向***支付鉴定费共872元。原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达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中达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晓艳
审 判 员  雷德强
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永钏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