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12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鲁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明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机场路办公楼9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17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
经查,该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56267.4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为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并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