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融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18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鲁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18721021。
法定代表人:孙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鸿,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栋,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临港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7203014E。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鲁0112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限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74000元;二、限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7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计1890元,由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4月7日、4月8日、6月30日、8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栋,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臧传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