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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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3385号
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7713M。
法定代表人:蒋善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学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丹振,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18721021。
法定代表人:孙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鸿,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栋,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9日,被告提出反诉。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71元,减半收取7235.5元,由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765元,减半收取1882.5元,由被告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纪洪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