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12执35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608号鲁源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07618721021。
法定代表人:孙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鸿、张云栋,均系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机场路办公楼99号一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02643489082。
法定代表人:张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济仲裁字第178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向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完毕确认书,确认本案以156267.43元(含执行费2244元)结案。至此,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济仲裁字第178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178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