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南甸镇解家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99205156X。
法定代表人:李方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东沙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4455059A。
法定代表人:胡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华,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正大时代广场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18721021。
法定代表人:孙明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鸿,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额尔古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08151927363。
法定代表人:尹金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殊慧,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法定代表人:刘东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25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2021)晋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2020)呼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2021)济仲裁字第020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3,112元及利息,负担鉴定费、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合计99,161元;返还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补贴资金18,000,000元及利息损失,负担仲裁费166,447元;支付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违约金15343.53元,负担仲裁费和反请求仲裁费合计53,724元;支付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1,720元及经济损失,负担仲裁费5,32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1日、2022年7月15日两次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存在多次轮候冻结,其他银行账户还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在多次轮候冻结,不要求采取轮候措施;对于零星存款不要求采取司法扣划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经查询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无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但有作为被执行人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冠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5、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投资入股信息。
6、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释明悬赏执行措施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7、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破产。
9、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东江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未找到其人身下落而未能实际控制,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3,112元及利息,负担鉴定费、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合计99,161元;返还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补贴资金18,000,000元及利息损失,负担仲裁费166,447元;支付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违约金15343.53元,负担仲裁费和反请求仲裁费合计53,724元;支付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1,720元及经济损失,负担仲裁费5,32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熙岩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刘震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