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544号 原告: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易通发展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1X247U。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鲁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187210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3号楼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38236P。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女,1985年4月3日,汉族,住广西省**市。 被告:山东海冠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海冠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3号楼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3813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海冠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海冠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8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易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