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5861号
原告: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龙胜路与景龙建设路交汇处融创智汇大厦C座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41910。
法定代表人:陈金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辉,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炳盛顺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新岗东路集装箱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20A0B。
法定代表人:金林。
原告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炳盛顺财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风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游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