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0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龙胜路与景龙建设路交汇处融创智汇大厦C座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41910。
法定代表人:刘红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上诉人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保公司上诉请求:一、判决金保公司无需支付补贴款55520元;二、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金保公司支付补贴款55520元;二、判令金保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起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6%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3331.2元;三、判决金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金保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贴款5552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以5552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36元,财产保全费609元,由金保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金保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补贴款及利息。金保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涉案泥头车粤B×××××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现泥头车已被淘汰,故相应的补贴款也应归***所有。金保公司仅向***支付100000元,***诉请金保公司支付剩余补贴款55520元,依法成立。金保公司未及时付款,给***造成资金占用损失,除应向***支付补贴款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金保公司辩称应扣除25%的挂靠费,但并未提交应扣除挂靠费的相关证据,其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金保公司支付***补贴款5552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以5552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金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语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