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314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女性,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陈园艺,男性,199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龙胜路与景龙建设路交汇处融创智汇大厦C座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41910。
法定代表人陈金保。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园艺、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民事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9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园艺、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226097.28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共支付申请执行人9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8880元、执行费11900元缴纳至本案案款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案件受理费已足额履行。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95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119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95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春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