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2292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黄沙岗镇田溪村邓家自然村14号,身份证号码362204198708202131。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化人,广东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龙胜路与景龙建设路交汇处融创智汇大厦C座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41910。
法定代表人:刘红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辉,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化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补贴款人民币4128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19年8月1日起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6%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2476.80元。1、2项合计43756.80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事实
一、2013年9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乙方将车辆粤BU1372号车辆挂靠在甲方名下,从事货运业务;甲方为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乙方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实际支配人。该合同未约定挂靠费用和管理费用。
二、2019年5月21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圳市传统泥头车淘汰补贴资金第四批发放名单的公示》显示:粤BU1372号车辆于2019年1月21日被淘汰,可得补贴资金为16128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6月初转入被告账户,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2万元,对剩余4128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请。
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明确载明案涉泥头车粤BU1372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原告,现泥头车已被淘汰,故相应的补贴款也应归原告所有。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2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补贴款4128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付款,视为对原告资金的占用,依法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以4128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被告辩称应扣除25%的挂靠费,对此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补贴款4128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以4128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8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爱  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彩逢(兼)
书记员 刘  佳  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