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40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龙胜路与景龙建设路交汇处融创智汇大厦**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41910。
法定代表人:刘红林。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229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保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756.8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