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巨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清远市巨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8民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巨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祥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巨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596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并没有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且其所提供的《思贤水库工地混凝土表》及《总表》,签名人均显示陈建洪,其所提供的送货单均没有清远市巨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盖章。***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陈显华在庭审中也陈述,其本人是陈建洪聘请的工人,与清远市巨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关联,也是收货单签收人之一,其他收货人均是陈建洪聘请的员工,收取货物是代表陈建洪收取。***并没有证据证明与清远市巨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清远市巨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支付货款责任,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上诉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于2017年1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追加被告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一审法院接受了上诉人提交的《追加被告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但没有作出裁定同意追加或者驳回上诉人追加的裁定,属程序错误。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追加陈建洪为被告,陈建洪是涉案工程的公司代表,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原审法院也应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陈建洪系被上诉人的代表,其行为代表被上诉人。涉案的清城区石角镇思贤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被上诉人中标的工程。涉案工程的所有原材料都是由上诉人提供,都是直接送货到涉案工程处,由现场施工人员签收。现场施工人员因为被上诉人涉案工程拖欠工人工资,到清城区石角镇政府信访维稳中心信访。清城区石角镇政府信访维稳中心保留了相关证据材料。在原审开庭中,上诉人也提供了上述线索,因相关证据由政府部门保管,上诉人无权调取,原审法院应依职权调取。但原审法院没有调取相关证据,没有查清事实,却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事实不清。三、假若被上诉人全部否定上诉人供应原材料给被上诉人的事实,应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证明涉案工程的全部原材料由其他人提供的证据。且原审法院应通知被上诉人涉案工程的负责人出庭作证,说明相关事实。四、本案上诉人供应给被上诉人的材料数额不大,由现场施工人员签收,符合交易习惯,也构成表见代理,并且全部材料都是供应到涉案工地,被上诉人的股东侯健振也多次到现场视察,并代表被上诉人支付了部分货款给上诉人。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清远市巨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二审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持送货单及《思贤水库工地混凝土表》等凭据起诉被上诉人请求支付欠货款,具备“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特征,因此,本案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进行审理。至于上诉人的证据是否充分、其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则应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审查确定。且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申请追加被告,原审未予审查处理即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596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  颜伟强
审判员  罗文雄
审判员  曾文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林月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