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422号
申请人:库尔勒立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库尔班·买提努日,职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申请人:李金平,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
关于申请人库尔勒立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库尔勒立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平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平名下价值801132.78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平名下价值801132.78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