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玉翁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财保57号
申请人:新疆玉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1MA7AB5WL8B。
法定代表人:艾力艾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00620563338。
法定代表人:苏林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玉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64116.26元为限额冻结。申请人新疆玉翁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玉翁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64116.26元为限额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64116.26元为限额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为止)。
案件申请费1840.58元,由新疆玉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江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郑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