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民初522号
原告:阿卜杜米力克吉力力,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热班卡地尔,新疆吾康(墨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0620563338。
法定代表人:苏林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库尔班麦提努日,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阿卜杜米力克吉力力与被告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尔班麦提努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杜米力克吉力力以其已与新疆玉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尔班麦提努尔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卜杜米力克吉力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1.82元,由原告阿卜杜米力克吉力力负担。
审判员 吐 热 尼 沙 玉 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库尔班妮萨麦提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