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150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惠浩,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滨河大道华德御墅珑湾售楼处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672075595。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建宏,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华谊名苑壹号办公楼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571169。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涛,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市联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刚,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大街新世纪商城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6WJA54。
被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联胜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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