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6194号
原告: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万寿街景福宁园S6号楼三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571169。
法定代表人: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女,1971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万寿街景福宁园2号楼后物业公司三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067204497L。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XX,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甘州,系该公司技术部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5元。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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