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臣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国臣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臣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照祥,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臣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乌仲字第04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国臣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99584.1元,已执标的1802.27元,未执行标的697781.8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2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工行新疆乌鲁木齐XX支行的账户内有存款余额1802.27元,账号为×××,本院依法扣划该银行账户存款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它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对外投资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南京国臣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7日将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期限至2024年3月7日。同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建刚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南京国臣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国臣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铭辉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胡瓦提
审判员     彭德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