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东路1899号A区23号。
法定代表人季根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公吉乡五间村公安屯。
法定代表人吴育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4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2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0年2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53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62元。2021年2月3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经查明,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另查明,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为吉B9K720、吉B17V78的机动车。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法执行。
还查明,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鉴于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案件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书》,将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4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47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案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新莉
审判员  吴 晶
审判员  焦质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