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恢16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豫商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宿豫执字第01927号,于2015年12月3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20年11月3日宣告对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宿豫商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