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5071号
原告: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生培,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7月15日,原告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不再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