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024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桥镇金桥路2622弄1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组织机构代码7274474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本院(2017)川1024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52847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被执行人的房屋315套、土地8宗已被我院轮候查封且因被抵押暂无处置条件,车辆已被我院另案轮候查封,股权已被另案冻结,已将被执行人及法人代表限制高消费,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有权利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但不同意案件终本。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对尚未履行的款项152847元及利息等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权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曾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