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世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京0102民初19658

原告北京世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士店甲3号宣武长城宾馆1007室内。

法定代表人钟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俊,男,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3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代理人陈涛,男,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北京世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入职时间是20051114日,***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2015年没有续签合同。***的工作岗位一直是销售经理,每月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每月8号发放基本工资。***在公司工作期间出现失职行为,收取了客户给世鑫丰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了该汇票,有些承兑汇票***延期给公司导致汇票失效,以及***经营的业务,从来没有向公司交回。根据公平原则,在公司的销售款项没有收回,让公司提前支付提成款项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双方的提成给付约定。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不支付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6]1718号仲裁裁决书第12项裁决结果。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询,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此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北京世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116日给付原告***七十五万;

二、原告北京世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615日前给付原告***四十一万五千二百九十一元。

三、原告北京世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此再无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世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红奎
人 民 陪 审 员   赵建媛
人 民 陪 审 员   朱德昌

二O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