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2民初365号
原告:**,男,汉族,住灵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纳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汉族,住灵台县。
被告:西安兴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78号1幢1**10703室。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1、西安兴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傅 更 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