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9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兴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上诉人西安兴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1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兴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兴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兴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357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788元,由上诉人西安兴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蓉
书 记 员 华**